|
|
 |
| 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招生章程 |
|
| 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招生章程 |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独立学院,属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颁发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授予兰州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店子街45号 邮政编码:730020 学院网址:http://www2.lzcc.edu.cn/changqing 招生联系电话(传真):0931—8698906 E-mail:chqzhaosheng@lzcc.edu.cn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开展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招计划。 第八条 招生来源计划详见教育部和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行政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20%。 第十一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可以录取未填报我院志愿且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四条 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同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则依据考生填报的参考志愿作适当调整。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专业服从调剂者,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当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录取中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做好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录取的各类学生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在社会上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可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我院只招收报考英语语种的考生。一般情况下,要求考生英语成绩合格,对于报考英语(商务英语方向)专业的考生则要求英语成绩优良。 第二十一条 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对艺术设计专业,在文化课统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依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学费 1、本科: 广告艺术类、计算机类、外语类:8000元/人·学年。 其他各类:7500元/人·学年。 2、专科: 广告艺术类、计算机类、外语类:7500元/人·学年。 其他各类:7000元/人·学年。 (二)住宿费 学生住宿实行标准化公寓管理,住宿费900元/人·学年。 注:各项收费以物价部门核批为准。 第八章 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两大类。 优秀奖学金分四个等级:特等1200元/人·学期,一等800元/人·学期,二等500元/人·学期,三等300元/人·学期,受奖面占在校生总数的25%以上。 专项奖学金是指对优秀团学干部,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国家二级考试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在重大文体竞赛中获得等级奖励的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1200元/人·学期。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对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一次困难补助,金额为300—500元,发放面占在校生总数的15%左右。并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科生毕业后经过甘肃省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升入甘肃省内本科院校的相关本科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