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和违约处理
1为保证国防生的质量,实行全程淘汰制。国防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淘汰并终止国防奖学金协议:①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③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④本人要求解除协议者,中途退学或转学者;⑤因主观原因不能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推迟毕业者或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者,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者;⑥因身体原因,在一年内治疗后仍不符合检查标准者;⑦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者。
2在享受国防奖学金期间或毕业时不履行协议的学生,为违约。违约者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因上述第①至④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除退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处,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个别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因第⑤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需退还已享受的奖学金;因第⑥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可不退还。
考研规定
国防生本科毕业时,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报考或推荐免试攻读军队院校或科研机构、签约普通高校的研究生。报考专业应符合军队建设需要。考取地方高校研究生者,保留入学资格,先到部队工作1至2年后返校学习。毕业国防生分配到军队工作后,可按军队有关规定报考研究生继续深造。
分配和待遇
国防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分配岗位和去向,按照专业对口、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确定,在保证军队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兼顾本人的实际情况和意愿。
毕业国防生到军队后,享受现役军官待遇,在首次确定职级、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学员相同。本科毕业生定为副连职(或技术13级)、中尉军衔(或文职8级)。国防生的军龄,夏季毕业的从当年6月30日起算,春季毕业和实行弹性学分制于其他时间毕业的,从到军队报到之日起算。
毕业国防生入伍后,除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外,还享受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其在高校的学习时间计入住房补贴年限。符合随军条件的,其家属可办理随军。军队根据需要,定期选送现役干部到军内外相应院校、培训机构进修或出国留学。军队干部到地方高校攻读研究生学位或出国留学,职级待遇和工资福利不受影响,由军队正常保障。
按照有关规定,毕业国防生一般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符合退役条件的,经组织批准,可转业地方工作。
其他规定
获地区(市)以上的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送生条件且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综合素质较高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国家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经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可免试保送为国防生。
军队每年除按计划从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招收国防生外,还从签约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国防生。考取了与军队签约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国防生选拔,条件符合要求的,仍有机会成为国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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